怎么处理感情问题(女性思维处理感情的方法)

南至城北

怎么处理感情问题

  相爱容易相守难。相爱的人走到一起时间久了,难免会因柴米油盐产生矛盾。炎炎夏季,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给大家送来一剂“人间清醒”:爱情虽美,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切不可以“爱”之名伤害他人;感情纠纷要理性处理,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最终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案例1

恋人闹矛盾怕失理智 报警求助调解化心结

近日,该局大板桥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施先生报警称,其与赵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在一起生活,近期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他担心自己和对方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希望民警帮助。

接报后,民警分别联系走访了施先生与赵女士,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诉求。民警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并联系二人到派出所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人员就两人产生矛盾纠纷前因后果进行剖析,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导,讲解法律法规,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理性处理双方关系。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愿意重归于好,并对民警的工作表示感谢。

释法

选择理性方式解决问题

民警表示,因感情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不理智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嫌故意伤害罪。

该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民警呼吁大家遇到矛盾纠纷时,多一点冷静,学会给情绪“降温”,继而选择用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引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结合此案,官渡警方收集整理以工作中办理的情感纠纷案例,并以案释法,告诉大家,遇到下面这些与感情有关的法律问题,应该这样处理。

案例2

网友会面遇“照骗” 索要赔偿触何刑律?

女子赵美美(化名)与男子钱多多(化名)相识于某社交App,长时间的热聊使得素未谋面的两人都有了心动的感觉,并对情人节当日与对方见面充满憧憬。然而,现实却给了两人迎头一击。

二人见面后,钱多多发现赵美美给自己看的照片都是假的。觉得自己被赵美美给“坑”了,钱多多试图使用暴力侵害赵美美的人身权利,并利用赵美美的隐私索要财物。

防火防盗防网友,网友见面需谨慎。那么,钱多多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释法

敲诈勒索最高获刑十年以上

民警指出,钱多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

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 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帅气多金的钱多多豪掷万金定制了一条全钻手环,与用数百张百元大钞铺满的红包礼盒一起送给赵美美。赵美美幸福万分、激动不已,立即拍照发了朋友圈。但她的这一举动却引起了钱多多的不满。

钱多多认为,恋爱送礼无可厚非,但惊动朋友圈大可不必。赵美美却坚持恩爱就要“秀”给全世界看。二人为此争吵不休,最后选择分手。

分手后,钱多多要求赵美美返还钻石手环和红包。那么,钱多多的要求能否获支持?

释法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民警指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给对方消费,一般属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元、1314元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而发生、远超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该法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恋爱期间赠与礼物要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案例4

婚前立协议送一半产权 房屋是否就变成“我俩的”?

分手后,钱多多后悔不已,一哄二逗三送礼,总算挽回了赵美美的芳心。慢慢地,两人也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钱多多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置了一套婚房,为顺利“抱得美人归”,钱多多与赵美美签下婚前协议,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赵美美,该房屋由钱多多与赵美美共同共有。

那么,赵美美一定能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吗?

释法

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在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但新司法解释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增加“或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案例5

未婚同居生子 孩子的权利有保障吗?

恋爱中,赵美美与钱多多亲密无间,婚期未至,赵美美就即将临盆。因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问题,两人产生分歧,再次发生争吵。钱多多一怒之下搬离爱巢,声称与赵美美和孩子再无关系,此生不复相见。

那么,钱多多对孩子真的可以甩手不顾吗?

释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危害、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抚养费。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本报记者 王建萍 通讯员 倪酉龙 杨洋)